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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

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

国税函发〔1995〕586号
1995-11-08

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

文号:国税函发〔1995〕586号

发文单位:国家税务总局

发文日期:1995-11-08

废止失效日期:2011-01-04

状态:全文废止失效

注释:全文失效废止。参见: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)。

南京市国家税务局:
你局<关于"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"等类似机构是否具有税收执法权的请示 收悉,现批复如下:
县以上(含县级)税务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是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责,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分局,各地设立的征收所是专门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所,符合<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,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.
此复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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